陶龍生,國立台灣大學、哈佛法學院畢業,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與哲學博士。曾於台大、輔大、東吳和政大執教。曾任紐約州立大學專任法學教授、哈佛大學研究員、康乃爾大學研究員、美國司法部主任、美國高科技公司法律主任。現為美國善能軒事務所(現有七百五十名律師)華盛頓特區辦事處資深合夥人,有二十多年的執業經驗。 業務範圍主要在為高科技公司(尤其是亞洲公司)於美國各級聯邦法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關外國公司侵害專利權)和美國商務部(有關反傾銷)的訴訟中提供辯護。同時協助美國公司在亞洲的業務(例如「時代華納」、「花旗銀行」、「米高梅電影公司」等美國上市公司和大型賭場娛樂公司),並為美國公司提供法律諮詢。 曾於美國、英國、德國和台灣發表多篇學術論文,目前已出版五本中文著作。法學課本經常援引其論著,美國最高法亦於格萊葛對喬治亞州(Gregg v. Georgia)一案中引用他的著述。曾獲「十大傑出美國青年」、「五十大傑出亞裔美國人」、「千禧名人」(Who’s who in Millennium)等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