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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妒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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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乎所有關於建立一個完全和睦的社群和徹底安定的世界的夢想,所有為了使人類達到和諧而採取的非常「實際的」進步綱領,都認為總是能夠想出什麼辦法使人「擺脫嫉妒」。人們以為,如果人人都住得好,吃得好,身體健康,並且至少受過一點高等教育,那麼一切我們可以歸之於由嫉妒引起衝突、偏見和罪行將統統不復存在。  這種信念部分地來自以下這個錯誤,就是在觀察嫉妒現象時,只盯住引起嫉妒的事物,而把嫉妒者看成一個正常的人,認為只要嫉妒的對象一旦消失,他就會立即停止嫉妒活動。所以,人們盡量設法消除嫉妒對象,或者盡量設法使所有的嫉妒者提高到某一生活水平,使他們不再有什麼值得嫉妒的東西,因而停止嫉妒。由於嫉妒本身多半知道由自己來張羅它的對象,並且嫉妒根本不取決於不平等的程度,因此,這種解決方法徒勞無益。  使人類擺脫嫉妒的期望忽略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不具備產生嫉妒的能力,那就根本不可能產生社會。如果一個人沒有經歷過嫉妒他人或對某物眼紅時,由痛苦、能力、誘惑帶給他的那些體驗,並從而做好準備,就不會學會去適應某種社會環境。歸根結底,一個社群成員的成就,取決於他是否充分懂得了控制這種動力並使之提高;而不懂得這種動力,就不可能長大成材、有所做為。於是,我們面臨一種無法解決的矛盾:嫉妒是最不合群的、破壞性最大的精神行為,但同時卻又是最帶有社會傾向的。如果不考慮,所有的人對其他人說來至少是潛在的或想像中的嫉妒對象,就不能進行社會化所依賴的自然存在的社會控制。我們為了社會生存需要嫉妒;關心持續存在下去的社會,本身都不願永遠忍受到那些不怎樣積極制止嫉妒的社會的革新潛力和生產潛力;但是就是在這  樣的社會中,也沒有任何一個社會敢於把嫉妒作為價值原則和制度來升格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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