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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行為、言論自由與傷害: 立基於言語行為的言論自由理論 = Speech acts, free speech and harm : a speech act based theory of freedom of 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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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主張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為何應受保護?1980年以降,英美哲學界關於言論自由問題的哲學爭論中,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等哲學家,皆認為必須以奧斯丁的言語行為理論中「話語施事行為」此一概念,才能掌握「言論自由」中「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並理解何謂言論的傷害。然而,約克森認為藉由「話語施事行為」所理解的言論的傷害,根本就不是傷害,而且也和言論自由遭到侵犯無關;而格林則認為,即使色情刊物等言論產生了藍騰、洪斯比及魏斯特所認為的傷害,這也不足以使得政府有合理理由限制色情刊物的言論自由。為了證明上述約克森及格林的主張,本書首先探究後奧斯丁時期的四種主流言語行為理論:史特勞森的「強意圖論」、奧斯丁的「強規約論」、塞爾的「弱意圖論」及「弱規約論」,藉此更深入明瞭「言論自由」中「言論」一詞的確切意義。接著考察自由主義者的「心靈中介說」及「以更多言論回擊說」是否言之成理。最後,進一步探討言語行為理論,是否有助於掌握「族群壓迫」與「族群不平等」等概念的確切意義。

鄭光明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教授,曾任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主任、文學院副院長及台灣哲學學會會長。研究領域為政治哲學、倫理學、語言哲學,並發表多篇相關學術期刊論文。著有《我的自由,不自由?10則青春校園的哲學激辯》、《從語言哲學到色情查禁:藍騰的反色情論證》、《少年達力的思想探險》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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