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對於有無責任能力之認定,不限於因疾病所引起,是以在過去95年間,法院鮮少將主張無責任能力之被告交付醫學專家鑑定,認為此種醫學鑑定並無必要。但在刑法修改後之今日,法院對於主張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被告,不能由其單獨認定,非交付醫學鑑定不可。因此醫學專家在司法體系上之地位愈來愈重要。另一方面刑法第19條既不再使用法律名詞之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改用醫學名詞之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對於此種涉及腦功能之疾病,亦不能不有所認識,本書即為法界之此項需要而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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