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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論 : 兼析聯合國國際票據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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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法自民國十八年成法以來,雖曾六度修正,惟多以支票刑罰之增刪及如何加強本票與支票之兌現性為其重點,較少隨同國際經貿大環境之變遷及他國票據法制之發展,就整體規範內容為適當之調整。一九八八年聯合國公布國際匯票及國際本票公約草案供會員國簽字或接受。該公約係在折衷世界二大票據法系異同之基礎上,兼籌並顧國際金融業之成例而定稿成制,不僅於美式保證及日內瓦式保證之外引進貨物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執票人不因票據之喪失而影響其權利之行使,並為使匯票及本票成為跨國商業交易之支付工具,就付款方式及利息訂定有至為周詳之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以後,美、俄、加等國相繼簽字或表示接受,就中美國更比照公約二度修正統一商法典第三條(即票據法)。


  臺灣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及經貿大國,何能自外於此一票據法制之發展趨勢。本書乃在論評我國現行票據法規定得失之餘,闡析前開公約及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三條之相關規定,期為我國票據法制建構既能與國際票據法制接軌又能在內容上更行完整之規範體系。

施文森


學歷╱美國奧勒曼德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奧立岡大學新聞碩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經歷╱美國伊利諾大學法學院研究、美國哈佛、英國倫敦及德國科隆大學訪問學人、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法律系主任、保險系主任、保險研究所所長、曾獲嘉新優良著作獎三次(即民國六十五年、六十九年及七十六年)、中山學術著作獎(六十五年)及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七十五年)、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著作╱票據法論、保險法論、保險法論文集、汽車保險及傷害保險等十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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